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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不配合做离职交接,公司不给办离职手续违法吗?
释义
    公司不给办离职手续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证明包含员工基本信息和工作经历,需加盖公司公章。员工也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公司应规范离职员工交接审批流程,员工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公司应改正并赔偿。
    法律分析
    林某在某公司担任风控岗位,林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但之后公司以林某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为林某办理离职手续。于是林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
    公司不给办离职手续违法吗?
    公司不给办离职手续违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劳动者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本案中因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公司以林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所以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给林某造成损失的应向其支付相关赔偿。
    怎么办理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一段劳动关系结束的凭证,也是这份工作经历的凭证,一般办理离职证明只要到人力资源部找人事出具就可以了。
    离职证明应该包含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离职日期,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及其他竞业协议需交代的事项,并加盖公司公章方可生效。
    公司应将员工在司的基本信息留存好,并将离职证明编号,以便日后查证。为了离职证明的权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在公司存根、员工留存的两联离职证明间盖骑缝章。
    员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并非正常现象,企业应当反省自身管理漏洞,对于离职员工的交接审批流程应当予以规范,而不是简单草率地回复批准。而作为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这也是员工离职后的法定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公司拒绝为林某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公司的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给林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离职证明的办理应前往人力资源部找人事出具,包含员工的基本信息和工作经历,并加盖公司公章。对于员工而言,应按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这也是法定的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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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8: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