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以下引进人才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2)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等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