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致富,经国务院批准,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7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各有关省在具体落实时,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充分发挥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扶贫作用,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拓展资料: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各地要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