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清算组的决议】隐名股东起诉清算组 要求确认股权分配财产 日前,朝阳院受理了一起隐名股东起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组,要求确认股权比例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新类型公司股东权纠纷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某公司拥有的8%的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 在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华大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1992年12月19日,大屯农工商总公司、秘鲁秘华友谊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华大家具有限公司,其中秘华公司投资48万美元,占40%股权。但秘华公司出资的48万美元中有5万美元是向原告个人的借款。根据1993年2月22日秘华公司驻中方代表张先生与张某、李某签订的《协议》,秘华公司将其所占华大公司股份中的40%作为对原告、李某的补偿,其中原告占20%。据此原告作为华大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拥有华大公司8%的股权。2007年3月,华大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被告在清算中却未将原告列为股东。为此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华大公司拥有8%的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