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险退保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一、交强险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么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 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车险计算收费标准是如何的 计算车险收费标准: 1、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的购买价格。保险期间新车的购买价格根据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保险单中规定,无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根据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新车购买价格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到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