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共分为以下三种,具体如下: (1)房改房 1、土地性质为出让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为:房屋评估价的1%。 (2)经济适用房 1、房产证年限在五年以内,无法上市买卖。 2、房产证年限超过五年,按照房屋评估价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 (3)商品房 1、商品房土地性质是出让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性质是划拨的需要缴纳土地评估价的40%(划拨转出让的商品房还需缴纳土地评估价3%的土地契税,以及120元的新土地证费)。 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形式。 第二条本形式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形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