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相邻地界关系。 1、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分界石; 2、越界建筑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实。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五)相邻环保关系。 (六)相邻防险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