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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污染环境罪无实害结果也可入罪
释义
    一、污染环境罪无实害结果也可入罪新的司法解释新增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重要完善。其中一方面修改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据此,《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不再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为必要。
    二、定罪量刑标准降低新的司法解释还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200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致使三人以上死亡”,才能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即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三、致使三人以上轻伤即涉环境监管失职罪新的司法解释还下调了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对这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也作了适当下调,加大了打击力度。例如,2006年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所要求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入罪要件,而新解释则调整为“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或者“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入罪门槛明显降低。注:两高明确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说,《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环境污染罪是指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已经越来越受老百姓关系,百姓需要金山银山同时,也需要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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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