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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款可以从工资上扣吗
释义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上述规定将用人单位合理、合法从职工工资中扣减的项目做了界定,用人单位应依据上述规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减费用的项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表明国家对从职工工资中扣减费用的额度是有限制的。由于这个规定颁布的时间比较早,已经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以一些地方又做了自己的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减费用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此看来,如果地方有新规定的,则应依据地方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没有新的规定,则仍应按照劳动部的上述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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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