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地 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 法律客观: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