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
释义 | 1、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3、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二审变更诉讼请求怎么处理 二审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如果是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不能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在二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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