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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释义
    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而对这一点的理解,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一、一级医疗事故医生需要担刑事责任吗
    一级医疗事故医生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况,就需要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只有构成了犯罪才能有相关的定罪量刑和刑罚处罚,销毁、隐匿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此情节成立的犯罪是医疗责任事故罪。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成立的罪名符合该情形的有《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和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成立的客体是或者许可证的医院诊疗人员和护理人员,其医疗过错造成了患者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且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罪判多久?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其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
    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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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7: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