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是针对“在国家出台的政策里温州龙湾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问题的回答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来确定温州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条 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 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 和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 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 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 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 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 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 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 纷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林业、水利、规划、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 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 安置。 第六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协助 做好征地工作,足额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 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做好征 地补偿费的分配、 发放, 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