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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来确定,以下为环保案件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工矿等企业、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被告板纸厂向宿鸭湖水库排放造纸废水,很明显是一种环境污染行为。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违法性。
    第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纸污水的行为造成了水库水体的污染,原告的水产因此产生损失,这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事实。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在排污后已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当然由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性,行为人可以举证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否认因果关系推定,不成立侵权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板纸厂未能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因此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3、确定证明责任转移的依据。
    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次,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再次,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
    三、施工爆破侵权如何认定
    施工爆破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施工爆破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四要件,由于两种侵权类型都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故受害人都无须对加害人具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但受害人均须证明存在有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差异在于损害后果与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证明上。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对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医学和科学有时尚不能完全揭示侵害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原因,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否则对受害人来说并不公平。在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盖然性作出证明之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加害人,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理论上有人将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归结为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不对的。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则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得以体现,司法解释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了加害人,受害人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是初步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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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