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规定只归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离婚时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人民法院不支持另一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购房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如果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需按约定处理,否则按照民法典处理。 法律分析 婚后父母购房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若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则属于个人财产;若未确定,则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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