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安全鉴定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 (一)一、二类房屋中楼房居民户装修房屋的鉴定按三类房屋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鉴定中涉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收费需另议。 (二)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的,可在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费,但增加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安全鉴定费总额的30%。 (三)古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按一类工程收费标准乘以2.0系数计算; (四)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的,鉴定费乘以1.2系数计算; (五)在有毒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 (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减半价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的40%收取; (七)委托方需要加急提前做出鉴定报告的(现场检测后三日内做出鉴定报告),按鉴定费的20-30%增收加急费。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