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诉讼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未经批准私下会见当事人、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接受财物或宴请等。最高法院对离任人员担任代理人也有限制。自行回避的情形包括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利害关系、曾担任过相关角色等。回避制度适用于刑事和行政案件,法律明确规定私下会见当事人需采取回避措施。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另外,最高法院对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有限制性规定,包括: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二、自行回避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在当代社会,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审判还是行政案件的审判,都是存在回避制度的,比如说国家法律当中就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存在私底下会见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就需要对此采取回避措施。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未经批准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接受财物或要求费用报销、参加由当事人支付的活动、接受借款或好处等。此外,审判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也需回避。自行回避的情形包括: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相关角色、与代理人有亲属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在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