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共同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分割,如果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话,可以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事实上,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遗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积极财产既包括以现实的物为形态的财产,也包括债权在内的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即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财产一并遗留下来的义务和负担。而民法学上的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状态,是所有权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既然遗产的范围不仅限于物,还包含债权等在内的权利,甚至还包括义务,那么,以物权中“共同共有”这样一个概念来规定共同继承人对遗产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用一个范围较小的概念来涵盖一个较大范围的内容,显然存在问题。即使将遗产仅简化为物,也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