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批准。 上述人员排列的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当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