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
释义 |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0日 一、商品房销售种类包括了哪些 目前,商品房销售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即预售)两种。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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