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哪些情况按照生产销售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二、属于劣药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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