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地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般不存在诉讼时效。当然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