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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
释义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流程如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医学会申请或一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将其交给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后,会让医患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在45天内出具结论,当事人对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的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二、知道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怎么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过错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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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5: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