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上没有出生证明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
释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的人员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单位内部和军事机关的户口由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其他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法律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结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借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同时,对于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还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亲子鉴定证明。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户口管辖区划分。对于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办理户口登记;对于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对于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办理户口登记。其他户口则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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