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投保人不交保费公司是否能解除合同 |
释义 | 保险公司不能立即解除未支付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会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但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在此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同时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可恢复;若双方在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不能立刻解除该人身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不支付保费,经保险公司催告后三十日内仍不补交,或者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六十日不支付保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或者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并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在这两个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要赔偿,但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 按上述情况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恢复合同效力;如果自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始终没达成协议的,此时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立即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即使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费。在保险公司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补交保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六十日不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中止,或者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但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同时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只有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满两年,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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