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有: 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3、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4、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