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定性商业信誉诋毁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故意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进行处罚。诋毁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商业信誉,后者侵害个人名誉,具体情况需根据行为特征来确定罪名,若同时侵犯商业和个人,则可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一、诋毁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为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诋毁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应当划清与诽膀罪的界限。本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 2、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 3、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 4、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像竞合原则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数客体,则应数罪并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给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与诽谤罪相比,两者在主观、客观和主体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商业信誉,后者侵害个人名誉。在具体判断时,需综合考虑行为特征和侵害人的意图。如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可采用想像竞合原则处理;若多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的客体,则可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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