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部分省市盗窃罪数额标准 |
释义 | 1、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安徽省盗窃罪数额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3、贵州省盗窃罪数额标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五百元;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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