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高院关于盗窃罪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
释义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对盗窃罪的数额有三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现附表如下:省市数额较大起点数额巨大起点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北京2千6万40万天津2千6万40万上海1千3万30万重庆2千6万40万四川1.6千5万35万湖北2千5万50万湖南(2012年规定)2千2万10万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3千10万50万二类地区: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2千6万40万云南1.5千4万35万贵州1千3万30万陕西2千4万40万山西2千5万40万浙江3千8万40万江苏2千5万40万福建3千6万30万江西1.5千5万40万河南2千5万40万河北2千6万40万青海2千3万30万吉林2千3万30万辽宁2千7万40万黑龙江1.5千5万35万青海2千3万30万山东2千6万40万安徽2千5万50万广西1.5千4万40万宁夏1.5千3万30万海南(不符合最高法解释)1.5千1.5万7万甘肃2千6万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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