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等 一、交通事故如何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二、交通事故评估流程是怎样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 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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