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控录像属于什么证据 |
释义 | 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能否作为证据,还需要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改,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 被删除的监控录像内容也是有可能恢复的,主要就是看被删除的录像原本是怎样的存放方式,或者是电脑当中有没有具备其他的一些系统。 首先我们不得不说的是一个实际性的问题,因为大多带有监控录像的电脑当中都安装了VICS系统,就是防止在误删之后,想要恢复时产生的各种难度。 如果您此前确实已经删除了一部分的监控录像,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寻找或者针对性的找到并进行扫描镜像,然后将其恢复即可。 监控的发展历程: 监控系统是安防系统中应用最多的系统之一,现在市面上较为适合的工地监控系统是手持式视频通信设备,视频监控现在是主流。 从最早模拟监控到前些年火热数字监控再到现在网络视频监控,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 监控的安防系统: 监控系统发展至今,除了监控技术不断革新,监控产品也开始与其他产品组成强大的安防监控系统,该系统利用电子围栏将受监控区域围成封闭区域,电子围栏具备了阻拦和警报系统,是一种主动入侵防越围栏,对入侵企图做出反击,击退入侵者,延迟入侵时间,并且不威胁人的性命,一旦有人入侵,系统启动报警,监控系统也同时监控,并把入侵信号发送到安全部门监控设备上,以保证管理人员能及时了解报警区域的情况,快速的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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