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诉时效司法解释 |
释义 |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 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追诉时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包括最高刑为拘役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规定显然是就自然人犯罪而言,由于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不可能适用该规定,故应认为,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应以对应的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决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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