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是什么 |
释义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业主共同决议事项,应当由专有局部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议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则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议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条文释义: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目标、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益义务等内容停止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 2.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标准的规则商定,规则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运用、维护、管理等事项,是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一些严重事务的共同商定,触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详细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并就建筑区划内的普通性日常事务作出决议。业主经过业主大会选举可以代表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不恪守管理规约,义务心不强,不依法实行职责的委员予以改换。 4.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业主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的共同部位、共同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等。 5.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益的其他严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对物业效劳企业的工作予以监视,如何与居民委员会协作,维护好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 6.专有局部面积依照不动产注销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停止物权注销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停止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7.业主人数依照专有局部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局部按一人计算。但建立单位尚未出卖和虽已出卖但尚未托付的局部,以及同一买受人具有一个以上专有局部的,按一人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则,业主能够设立业主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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