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管不可以在没有任何程序的情况下拆除门面房。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