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工伤待遇可否主张? |
释义 | 服刑人员可以主张工伤待遇,但是否能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争议;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分析 一、服刑人员工伤待遇可否主张? 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其他服刑人员侵害导致伤亡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但其能否再行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 罪犯工伤补偿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司法部出台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规定的工伤补偿具有“公法”性质,旨在保障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伤害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服刑人员在劳动中遭受他人侵害致伤时,监狱方面承担的医疗救济等工伤补偿责任属于一种无过错责任;而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自身的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工伤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遭受侵害的服刑人员作为权利人,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服刑人员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亡的,服刑人员在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后,还可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侵害导致伤亡时,可以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然而,工伤补偿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工伤补偿是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在劳动中受伤时得到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需要加害人根据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服刑人员可以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当服刑人员因第三方侵权造成伤亡时,除了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外,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待遇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时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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