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一、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二、具体的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二)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