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银员收到假币就得自担损失吗 |
释义 | 与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学习的出纳员、银行柜员等财务人员不同,收银员属于较普通的一线岗位,一般就是在超市、商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负责为顾客结账的雇员,并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且工作单一、无技术含量,对假币的鉴别能力也相才较弱。由于受不法利益驱动,当今社会上假币横行,叫人防不胜防,正是为了避免收银员收到假币而给经营者造成损失,收银台一般都配备有验钞机,旨在帮助收银员辨别所收钱钞的真伪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在发现验钞机出现故障后已向超市经理进行了反映,但被该超市强令你继续凭经验收款,这就表明你已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但超市方面却并没有对存在故障的验钞机进行及时处理,甚至还让缺乏假币识别知识的你继续收取货款,则说明超市方存在过错,即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也就是说,收到这1000元假币错不在你,而在于超市。另外,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该《暂行规定》也同时明确,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所在超市让你赔偿1000元,这已是你当月工资的55.55%,且扣除后仅剩的800元薪水也肯定低于贵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超市给出的扣款方案是明显违规的。更重要的一点是,该《暂行规定》规定的赔偿得建立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前提之下,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的用人单位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既然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那就不应当承担收到假币的责任。再者说,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但你所在超市却在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都一概要你“收到假币,后果自负”,这明显违背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条款也就自始无效,超市无权将此作为对你实施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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