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能否以其它罪审判? |
释义 | 一审法院是否会以其它罪审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是否改判,根据案件查明的证据和事实确定。一审法院重审后做出的判决依法仍可以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239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分析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是否会以其它罪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是否改判,根据案件查明的证据和事实确定。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小问题,二审法院如此认定,说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有问题的。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有法律依据的。发回原审法院后,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做出的判决依法仍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百三十九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有权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法院重审后的判决仍然可以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来决定是否改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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