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被起诉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是否侵犯了商标: 1、主体是否合格。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原告不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被告可以对原告诉讼主体提出不合格的抗辩。 2、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2年以上的,侵权行为在起诉过程中继续的,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起诉人民法院之日起计算2年。如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3、不同也不相似的策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是否先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如果能够证明仅限于注册权利人,则可以成功抗辩。 5、通用名抗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包含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所以,如果一个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显著,即使注册了,也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 6、撤三抗辩策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如果发现商标所有人三年以上未使用,可以据此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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