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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沂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
    2)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1、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首付款支付凭证。
    2、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3、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
    房地产买卖契约;
    完税凭证;
    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取得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
    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4、购买拆迁还建房
    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
    《回迁证》和缴款凭证(取得《回迁证》之日起3年内);
    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5、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
    农村户籍证明;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和缴款凭证;
    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1年内)、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6、翻建自住住房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1年内);
    施工合同;
    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1年内)
    施工合同
    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8、离休、退休
    人社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
    注意: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9、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年内);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11、偿还住房贷款
    在正常还贷6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持身份证办理;
    签约按月提取冲还贷的,持身份证和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证明。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12、租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缴纳证明(1年内)。
    2)租住商品住房
    婚姻关系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1年内)。
    1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封存6个月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14、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
    民政、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年内);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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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