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沂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 2)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1、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首付款支付凭证。 2、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3、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 房地产买卖契约; 完税凭证; 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取得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 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4、购买拆迁还建房 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 《回迁证》和缴款凭证(取得《回迁证》之日起3年内); 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5、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 农村户籍证明;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和缴款凭证; 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1年内)、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6、翻建自住住房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1年内); 施工合同; 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1年内) 施工合同 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8、离休、退休 人社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 注意: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9、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年内);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11、偿还住房贷款 在正常还贷6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持身份证办理; 签约按月提取冲还贷的,持身份证和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证明。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12、租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缴纳证明(1年内)。 2)租住商品住房 婚姻关系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1年内)。 1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封存6个月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14、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 民政、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年内); 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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