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变更法人和股东吗 |
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可通过变更法人和股东身份逃避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将原法定代表人从失信“黑名单”删除,将新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级交通工具、入住高级场所、购买不动产、高档车辆等。单位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也受限。个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变更法人和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列入不诚信的被执行人后,可以转让股份,可以变更其他人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法院会将原法定代表人从不诚信的“黑名单”删除,将新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变更法人和股东来规避限制消费措施。法院会将原法定代表人从失信名单删除,而将新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限制消费措施下,不得进行高消费和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也不得实施相关行为。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可能获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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