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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任职之日起几个月内
释义
    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复审(再培训)。
    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复审(再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结合单位实际,重点突出关键部位、工序、设备的应知应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重新组织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生产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他们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在委托范围之内,他们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进行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任何影响,并不能因为委托单位外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就减轻或者免除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因此,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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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22: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