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次法庭开庭不是就一定判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根据开庭次数来认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如不能认定感情破裂的,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