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法律规定的禁毒模式的是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一、具体如下: 1、自愿戒毒是基于区别与强制性戒毒,通过吸毒者意识到吸毒行为给自己、家庭、社区带来的影响与伤害,主动脱离毒瘾的过程。 2、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力量和资源整合下,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3、强制禁毒指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4、社区康复,是指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 二、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2、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3、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