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39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的事实和 证据 ;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