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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缺席审判的情形
释义
    (一)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
    (三)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其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二、无罪释放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四)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无罪释放,与如下情况的释放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一)人民法院根据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二)人民检察院根据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三)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将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对其予以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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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