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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抵押人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释义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抵押的房屋毁损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利用房地产来进行抵押的话,完全是符合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的,并且房地产抵押是需要具备一定的特征的,也就是房屋的抵押主要是为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作出的一种担保。
    一、房地产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失去作用
    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抵押权发生消灭。当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时,则产生新的抵押权;当抵押房屋灭失为第三人所致,则抵押权人可取得赔偿代位权。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5.房屋抵押权冈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房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仅限于拍卖一种,也包括通过协商折价或变卖等方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时,它属于共有的或者出租的,应当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抵押权人的被担保的债权因处分抵押房屋而获得清偿后,房屋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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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