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1、一般合同生效条件:行为人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而建设工程合同还应满足下列条件:行为人具相应的缔约能力;符合基建程序。 2、常见无效情形: (1)合同主体不具建筑活动主体资格; (2)违反国家规定程序与国家批准计划; (3)全部工程予以转包; (4)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总承包人私自将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 3、似乎无效,却是有效情形: (1)签约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时,去补办手续前无效;在审理期间补办应有效。 (2)签约时未取得土地证,但已审查被批准用地,为有效。 (3)超过《规划许可证》范围的合同是否无效,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超越资质缔约,在满足以下条件为有效:属于《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町上浮到建设项目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质量验收合格;结算价款按原约定等级结算时合同有效。 (5)跨地区承揽,未办外来企业承包许可证的,手续不全,但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仍有效。 (6)应招标未招标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且已履行的,应认定有效。 4、无效条款: (1)建筑合同中带资,垫资条款争议大。一些法院认为垫资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且垫资是国际惯例,应认定有效;而另一些法院仍认为垫资条款无效,但发包人应支付垫资利息。 (2)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且由国家对工程款依法结算的。若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约定结算条款无效。 (3)分包人与总包人约定:总包人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待发包人支付给总包人后再予以支付。这样的约定势必增加社会三角债情况。法院一般不认为该条款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而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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