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 二、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从法律规定看来,审判阶段公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合情理。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原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相当。公诉人与民事原告的不同只在于他代表的是国家,其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样得靠起诉而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才能实施。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法官采取监督措施。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存在监督空白。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的行为同样需要监督。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还是一片空白。公诉阶段监督的刑事诉讼,将失去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性,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都可能受到。但是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由谁来实施规定。 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与第八条的规定不相呼应的环节。如自诉案件就无检察机关监督的规定,对此监督的效力就难以。 一、涉嫌职务侵占罪可以撤诉吗 职务侵占罪是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的,本罪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控诉方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公诉案件可以撤回起诉的规定,因此可以得到结论是职务侵占罪不能撤诉。当事人既然已经告发,就由公安机关需要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足够的证据,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个过程不会因当事人撤诉而改变。虽然公诉案件不可以撤诉,但是可以撤案。但只有不构成犯罪才可能退回公安撤销案件。所以公诉案件原告无权撤诉,但可以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让原告出具谅解书交给法院,这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