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 |
释义 |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一、从程序违法进行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是比较新的辩护方法。通过分析和指证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该思路来源于西方的毒树之果理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样的规定可以让辩护律师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进行辩护。动摇定罪的根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 具体而言,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中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二,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地位。《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能够确立律师保障其诉权。 第三,讯问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录音或者录像,也可以不录音或者录像。并且一旦录音、录像的话就要保证全程的完整。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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